三、补偿方式:本项目属于国家“八纵八横”铁路网重大建设工程,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回迁的由政府实行异地安置。
四、补偿内容:
(一)货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按占地范围计算,不包括巷道),不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巷道按修正后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4、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补偿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交付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6、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给予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