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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民政局紧急部署当前汛期灾情工作
文章来源:毕节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6-2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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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06时至27日07时,毕节市部分区域出现特大暴雨,其中最大雨量为织金后寨乡新寨212毫米,纳雍沙包乡227.7毫米、雍熙镇207.2毫米。造成我市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百管委23个乡镇57912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445.717万余元。
灾情发生后,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李建作了“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搞好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的重要批示,市民政局迅速与受灾县(区)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市民政局党组书记熊灿平,党组成员副局长孟天明,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勇分别带队,分三个小组奔赴各县区受灾点现场查看灾情,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在实地查看了纳雍县寨乐乡镇受灾情况后,熊灿平书记当即要求, 一是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由于进入汛期,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全面排查、最大限度发现灾情隐患、排除隐患,尽可能减少因强降雨、冰雹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灾害损失。 二是灾情一旦发生,要深入灾区,第一时间掌握灾情,有序组织引导受灾群众开展好生产生活自救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恢复生产生活。 三是要通过转移安置、发放救灾物资、动员社会力量赈灾等方式多举措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四是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批示精神,各级民政部门要全天候密切关注雨情、汛情、灾情,随时跟踪了解受灾地区灾情发展,按照“初报求快、续报求全、核报求准”的思路,抓好灾情上报工作,并视情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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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毕节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