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公证。
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 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8、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结婚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 与 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或县、区)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2.办理结婚公证书
结婚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公证。
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 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8、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结婚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 与 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或县、区)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3.婚姻公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第一步:到湖北省公证处的办证大厅前台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
2、第二步: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如果你事先已经知道如何申请办理公证,你也可事先在网上下载打印空白《证明书》,按照要求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完毕后,带好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本处接待室。 3、第三步:如果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4、第四步: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送达回证》,你凭《送达回证》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 5、第五步: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受理及取证通知,到本处“办证室”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4.如何办理结婚公证及亲属关系公证
一:结婚公证
(一)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二)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三)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来源于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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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结婚公证需要两个人一起去吗
办理结婚公证是需要两个人一起去的。
结婚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公证。
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 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8、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6.婚姻公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只办理婚姻状况的公证,译文为英文的话,通常很快就可以办完。具体时间各地有一定差别,北京上海等地可能时间稍长(1、2天,他们业务太忙),中等城市可能快一些(当天),如果加急办理的话,也可能2个小时就能办完。
中国的 结婚证 公证可以在国内的公证处就可以办理。需要带一些相关的资料,比如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薄和结婚证复印件等等。 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分析】:1、首先办理该证明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如果户口在镇上或者村里可以到县里民政局办理,如果在市区则去市里民政局办理即可。办理证件需要户口本和身份证两个证件。
2、户口本需要复印户主和申请人两张单页,这里一定要注意户口本的准备工作,里面的单页一定要带齐,然后户主那页一定要两个章才行,如果少一个章要提前去户籍科补盖,有很多老户口本都漏盖了一个章。
3、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好后需要签字然后现场写一份书面申请,几分钟后就办理好了单身证明,该证明的时效性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去户籍所在派出所开证明之前,好先电话确认一下,因为各地派出所除了要求重要文件之外,其他的文件可能会有所差异。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