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综 合 部:025-84721676
立案和发展部:025-84721770
案件承办一部:025-84709729
案件承办二部:025-84721971
立案咨询电话:025-84721276
投诉监督与建议:025-84721682
投诉监督邮箱:wuhao@njzc.org.cn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14号四楼 ,邮编210001
扩展资料:
南京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
南京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组成。自1998年底成立以来,已历经五届。第五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1人、副主任3人、委员11人组成,并聘请了643名法律、经贸、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
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立案和发展部、案件承办一部、案件承办二部和综合部,具体负责受理、承办仲裁案件的日常工作。
南京仲裁委员会设立有港澳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涉台仲裁中心和江北新区仲裁院等专业工作平台,设立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在南京市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设有办事处。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联系我们
不合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队举报。因为单位无权克扣职工的薪酬,淡季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最少也要发给员工最低标准及以上的工资,不管你与单位是否协议有底薪。
道理很简单,国家法规的效力,肯定大于你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也大于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