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以去医学会鉴定。也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下属的医疗协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可以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医疗诉讼的审判过程中进行。但是,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