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1、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交易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要求采用该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手自愿进行资产的交换或者债务的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应具备三个条件:(1)信息公开,即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所了解的信息是对称的;(2)双方自愿,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出于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资产或负责的公允价值。(3)对资产或负责进行公平交易。公允价值既可以是基于事实性交易的真实市价,也可以是基于假设性交易的虚拟价格。公允价值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自愿双方之间现行交易时,不是强迫销售所达成的购买、销售或结算的金额。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允公价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虽然公允价值必须在公平交易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才能产生,但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所进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自愿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2.计量客体的价值凡不是在市场上达成的,而是其他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形成的都不能视作公允价值,因为不同主体得出的价值信息缺乏可比性。3.在某些事项不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则可在市场上寻找相类似的交易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4.有时在市场上也寻找不出相类似的交易价格,则必须在允当、合理的基础上估计相关的计量属性,除非市场上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该估计是非确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