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第二,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是在注销个体工商户时所需要的材料,开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需要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发放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发放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