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关于建筑垃圾的具体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3、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4、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6、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
应建在: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2、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3、垃圾处理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4、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
1、首先,生活垃圾由四面八方统一汇聚到垃圾处理站。2、然后,将垃圾用专用工具喷淋,压实,盖上覆膜,防止水分蒸发。
3、由于填埋产底部也是做过防渗漏设计的,所以,垃圾渗透液只能通过慢慢聚集,再汇聚到大坝,慢慢流下来。
4、垃圾流到大坝下面的池子里,再经过沉淀池,加药间投加各种药剂,曝气,反渗透过滤。
5、使用科学仪器实时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后的相应数值,直至达标排放。
除此之外,常见的大型垃圾的处理方式还有填埋处理、焚烧处理和堆肥处理等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处理彻底,但是生产费用较为昂贵。
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