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是出口报关时需要的一种单据。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核销单,又称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通过这一凭证国家可以全面掌握收汇实绩,催促逾期收汇,防止外汇漏收或骗取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面统一印制,每张分为左、中、右联,各联都编同一号码。
1、左联为存根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出口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汇日期、报关日期、发票编号、合同编号等项目;
2、中联记载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及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
3、右联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内容有出口单位(盖章)、货名、数量、出口总价、报关单编号、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等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