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 [2] ,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由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合计333个地级区划。
县级行政区:977个市辖区、1303个县、393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 [10] 、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合计2844个。
乡级行政区:8562个街道、20988个镇、8102个乡、966个民族乡、153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 [10] ,合计3877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大区,分别是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1、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央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种。
(1)省,它始于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2)自治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
(3)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它是人口比较集中,而且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
(4)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而划分的区域。
2、地级行政区,它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主要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1)地级市,地级市下分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2)地区,主要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且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
(3)自治州,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4)盟,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3、县级行政区,它是我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
4、乡级行政区,它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包括镇和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