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地即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特殊用地中的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那些在土地估价中较之典型的商业、居住和工业三大类土地来说,数量和交易量相对较少,或具有某些特许经营权的土地,即它们是除去典型的商业、居住、工业等用地类型后,余下的非典型的、不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用地的统称。
特殊用地是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陵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的非农业用地。
特殊用地是需要保密或专门保护的建设用地。
包括:
①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②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③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④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⑤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是需要保密或专门保护的建设用地 。包括:①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②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③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④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⑤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广义的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 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教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积最广的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为: 铁路运输用地、水上运输用地、空中运输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