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财税法商是财、税、法、商四个不同服务。财:
1、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托管应收账款催收债务隔离。
2、资产管理:闲置资产或不良资产的尽调、清收、处置破产清算重整。
3、资本运作:招商引资贷款融资股权融资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税:
1、税前筹划:预测评估纳税方案设计。
2、税中应对:日常检视税务风险防范。
3、税后处理:监管应对争议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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