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除了坐收坐支,公司员工最容易违反的财务纪律还有虚列支出。
所谓虚列支出,就是本来没有的支出,而采取虚列造假的方法,套出资金用于其他地方甚至是被私人侵占。比如某员工明明没有出差,但却虚列一个出差行程来报销差旅费,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虚列支出。很多单位将虚列支出套取出来的资金用于处理其他不好列支的事项,比如违规接待产生的费用等。甚至是直接贪污侵占。
坐收坐支,财务用语。收取的款项不入帐或者不按照规定入账,就是坐收。坐收通常是与坐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坐支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坐支也不是一律都禁止的。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
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
扩展资料:
坐收坐支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ll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末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账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收取的该上缴上级的款项不上缴,同时还自己作主使用,用本应上交的款项进行了支出,这就是典型的坐收坐支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坐收坐支
坐收坐支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坐收坐支通常是指公款公用,先使用资金后列入列支,资金使用程序倒置,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果数额小,会从轻处罚,如果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也有可能免于处罚。开户单位若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警告或处罚。如果涉及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则需要依法处理。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三处罚;(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十至三十处罚;(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三十至五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