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就是对应存在(对是对应,象是存在或者事物)。从哲道学的角度来说,对象就是相对于一个特定存在(事物),在某方面或者全数象上具有对应关系的存在(事物)。从易学原理来说,宇宙间的事物都是同异融构阈度性数象存态的定变统一存在过程,其中必然有两个阈度的事物(如两个事物或者两类事物),在同异融构阈度关系上具有对应性,这两个阈度的对应事物就是对象。比如,在夫妻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对象;在爱情中(夫妻不一定有爱情),一方是另一方的对象;在战争中,作战双方互为对象;在学术研究中,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互为对象(因为研究者是主动方才把被研究者称作研究对象);在二元象数易学中,阴阳两元互为对象。中国现代把爱情尤其是识恋阶段的男女之一方称作对象。
对象常有两层意思,指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事物或特指恋爱的对方等含义。
对象是中性词,对是指对称,像是客观事物。意即相互符合条件比较满意的事物,这与男女关系相为吻合,故采用对象的称号。
而哲学上,对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又与自我的存在通过感性确定性进行关联的客体事物,是简单的、直接性的存在、本质性的现实。
人们习惯把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叫“搞对象”或“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