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在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前的概念。
它的条件为:
1.支出金额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规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管理,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一步,当企业每隔一段时间支付租金时,
借:预付账款——房租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第二步,企业每月摊销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制造费用——租赁费
贷:预付账款——房租
第三步,企业支付各项改良工程所发生的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四步,计算出每月应摊销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借:制造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管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主要作假方式有:
1、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核算不真实。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将无形资产的支出及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挤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减少当期费用,虚增本期利润。或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记入期间损益,虚减利润,而偷漏税款。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不合理。企业故意延长或缩短改良支出的期限,而不是按租赁的有效期平均分摊。目的是为了随意调整成本利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