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视同销售。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自产自用的多种情况范围: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知识: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当然要缴纳消费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之所以不视同销售,是因为如果视同销售会虚增企业收入。在实际处理时只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视同销售的情形下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两种处理在增值税税额上并没有影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产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