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扩展资料
特点及意义: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井田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井田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由于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为“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退出历史舞台。
井田制的作用是避免了土地兼并,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另外,它的实行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井田崩溃瓦解后,有能力的人成为地主,拥有大量私有农田,这也是秦以后的官僚们在私产上的主要奋斗目标。
古代土地的其他制度
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
而周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热牛档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颈雅蒸再。”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井田制的特点: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拘虹船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