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相当于现今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任市长。
知府也称太守,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职官名,是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行政长官。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
隋代,州最高长官称"刺史"或太守,唐宋时正式设立与知州平级的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元朝废府设路,路一级的地方长官为达鲁花赤,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是达鲁花赤的属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复宋制,才最后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
历代名知府
清朝康熙年间的长沙知府陈鹏年。这位知府很体恤百姓,当时康熙南巡,总督阿山主张增加摊派用作南巡之资,陈鹏年坚决反对。为着这件事,陈鹏年得罪了阿山。后来,因为建讲堂,陈鹏年让阿山抓住了把柄,差点被整得杀头。
清末台北知府陈星聚,出身贫寒,母亲守寡含辛茹苦供他上学,从小就受“好好学习,长大要做好官、清官”的启蒙教育;在当官后遇灾年,他“减粮减税”助民众度过灾年。百姓称他是好官;遇恶霸横行乡里,能嫉恶如仇,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百姓称他为清官。
知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
知府要是放到如今的话,则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古代是政法不分家的),知府下面有同知、通判等属下,分管一府的督粮、军队、捕盗、水利等事务。而且府也有直隶府(无此职位,方便认识而已)。
例如明朝国都北京、留都南京的管理者,则成为顺天府尹和应天府尹,为中央官员,地位和省级官员一样。
知府设置意义:
知府一级的设置,还有助于协调督抚与州县两级权力的正常实施。地方行政只有两级,二者权力行使就有困难。对督抚来说,若集各县事务于一身,疲于各省一般性的事务,则会影响其宏观控制之职能。如各县有事案不上报,又易造成督抚对州县的失控。
对州县来说,如直隶于督抚,凡事疲于往来呈报,又不能得到及时的答复,也影响州县权力的实施。
知府,掌一府之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为其职责。知府大人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知府又叫做太守,是某一个州郡的最高长官。知在古代作为管理的意思,府则是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在魏晋时期就已经出现。到了唐朝时期,才设置了府伊。到了宋朝时期,才有了知府的称号,主要管理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元朝时期废掉府设置了路,到了明清时期又被改了回来,省县之间的行政单位成为府。
散州的知州官职品级是明朝时正七品,清朝时是从五品。隶属于府和道,不辖县,行政区域与县相同,但级别高于知县。相当于现在的县(县级市)的县长。所以,明清时期,府和直隶州的行政级别相同。如果与府平行的话是直隶州。与县平行的是散州。只是品级和待遇上有区别。
知府要是放到如今的话,则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古代是政法不分家的),知府下面有同知、通判等属下,分管一府的督粮、军队、捕盗、水利等事务。而且府也有直隶府(无此职位,方便认识而已),例如明朝国都北京、留都南京的管理者,则成为顺天府尹和应天府尹,为中央官员,地位和省级官员一样。
宋朝的知府、知州、知县,虽是地方官,却不是由上一级任命,而是统一由中央任命。也就是说,州府只有监督,没有任命下一级知县的权力,这就确保了朝廷把人事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明清两朝,基本沿袭了宋朝地方官制度,均设知府、知州、知县,但不再作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官员,而明确为地方官,不再拥有“权知”这种临时性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