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扩展资料:
背靠背协议签订注意:
1、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完全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付款义务是没有关联性的。但是,总承包利用其优势,通过“背靠背”条款的设置,达到分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付款义务的联系。
2、一方面,突破合同相对性,总承包商利用其优势,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束到分包商身上;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等相关信息,分包商是无法看到的,对于分包商来说,有违公平。
3、“背靠背”条款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背靠背”条款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背靠背合同指的是真实合同当事人无法见面,但中间人与委托人、第三方互相进行签订的合同,以维持真实合同,而中间人则受与委托人、第三方签订的两个合同的约束。背靠背合同通常在中介关系中出现,中介与委托人以及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委托人和第三方是不能见面的。中介同时受这两个合同的约束,即背靠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背靠背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现的付款,比如用户A与用户B签订合同并有付款行为,同时用户B与用户C也签订了合同并付款,这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是同一物,这里用户A和用户C不能进行见面,这就是背靠背,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常见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它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
合同在签订时当事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有就是签订的合同要具备基本条款,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