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行为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法律解析: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意志性:由人实施并由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认同和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中烂肢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历禅,不违背公卖世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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