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乡镇没有信访局。
3、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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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1、来访人员必须是当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访,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在住院治疗或不能行走等)除外。来访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境外人士出示护照或回乡证。
2、来访人员须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在等候区等候。
3、来访人员应简明扼要陈述来访事由。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有关材料,接待人员认为必要的,还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4、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集体上访的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选出代表(不得超过5人)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其他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信访场所返回原地,不得围观、起哄等;来访代表应将接待人员作出的处理意见如实向其他来访人员传达、解释。
6、来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得冲击机关、破坏公物、扰乱办公秩序;不得串联、煽动他人上访、闹事。
不得无理刁难、辱骂、伤害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受管制器械进入信访场所。违者由接待人员予以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即信访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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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工作职责
1、 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2、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
3、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 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5、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6、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7、承担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8、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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