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公民教育的效果
在公民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很好地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并实现学校一家庭一社会在公民教育问题上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约有3.67亿,约占总人口的28%,他们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和建设者。在他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进行行而有效的公民教育,促成其权利意识、民主平等意识、法制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爱国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公民所应具备的意识的形成,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一)校内公民教育应发挥主渠道作用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真正成为合格公民并非易事,公民意识的形成需要教育、政治技能训练和环境熏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显而易见,学校是开展公民意识培育的最好阵地之一。然而,我国学校公民教育的现状与实际效果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要发挥学校公民教育的效果,就需要扬长避短,开展切实可行、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重视公民教育的质量与实效,跳出传统:应试教育只重视分数的怪圈。二是,开设独立的或综合性的公民教育课程,建立和完善公民意识培养体系,推进公民意识培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理清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改变将公民意识培养与公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简单等同的认识和做法。四是,在公民教育的方式上,给学生以实践机会,贴近实际生活、避免空洞枯燥的说教。五是,营造适应开展公民教育所需要的校内人文环境。
(二)家庭教育应把握“先机”优势
家庭对个体的社会化影响很大,具有先入为主,润物无声的优势。故而,我国家庭在公民教育中应抢占先机,发挥自身优势。首先,家长应做到“言传”与“身教”并重。言行一致才更具有说服力,家长的率先垂范显然是家庭公民教育中的最好形式。其次,家庭教育理念应从传统家教理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传统的家教理念,如“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在帮助家长们树立权威的同时,也扼杀了孩子们的独立人格,也极易造成孩子们的性格奴化。其次,排除家庭教育职能异化消极影响。家长应重视孩子的人格教育与培养,不应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子女的学业上,使孩子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最后,不具备公民意识或公民意识薄弱的家长应主动“补课”。
(三)社会教育不可缺位
本文的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组织、团体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的意在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活动。当前,社会教育存在着角色缺位问题。这对公民意识的培育有弊无利。进行公民意识培育,体现出社会教育这个途径的作用,当务之急是正确面对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传播媒体在营造基本语言环境上应有所建树。新闻报刊、影视剧、网络应从大谈“百姓”而逐渐转向倡导“公民”。其次,大多数文艺作品表达的思想意识应与公民意识的培养合拍,避免“官本位”思想在现时代的继续传播。最后,应设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研究和推广机构,并建立起系统的公民教育制度,切实为公民教育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公民教育走出在低水平、低效率状态上徘徊的窘境。
二、发展经济,改善个体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9.2亿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离小康的标准,差距仍然较大,且有2000多万的农村居民仍然在温饱线附近徘徊。城镇也有一些居民的生活状态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可见,普通劳动者的绝大部分时间仍用在谋生的劳动上,他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如何改善生活质量。当然没有过多的精力主动从事政治生活,或用于政治技能的提高,至于公民意识的确立则更是遥远的事情。另外,个体经济状况的不景气,直接制约其受教育的程度,而受教育的程度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文化程度不高,无疑会制约人的现代化。由此可见,发展经济,改善个体经济状况对公民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三、加强法制建设,为公民意识培育提供有力保障
公民意识不是公民生而具有的,这既需要公民教育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的本领进行先期培训,使政治参与的技能和知识得到有效灌输,更需要公民在政治生活的各种实践活动中体验、积累。加强法制建设的目的也不单纯在于法律体系的发达和法律救济的完善,更在于形成一个贯彻法律至上、以法制权、依法办事为原则的法制环境,为培养公民意识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形成公民意识养成的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公民教育中,实现了使公民成为公民的启蒙,公民已初具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但缺少实践,更缺少适宜其实践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公民意识养成,切实使其学以致用。公民意识的确立,不仅需要公民对理论的勇于实践,更在于有着相适宜的外部环境,也即是内因与外因的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教育所取得的成果极易付之东流。
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形成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文化,削弱传统政治文化对现代的影响。在我国,儒家文化是传统政治文化的主体,不仅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而且对我国的近现代政治文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儒家政治文化具有明显的泛道德性,在传统的国家社会结构模式中,用伦理道德准则处理一切关系,以伦理道德标准衡量一切价值,使之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全面的社会影响。在儒家传统政治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人们在“德”与“得”正相关思想的鼓舞下,内修道德,以期“内圣外王”。至于治理国家那是道德高尚者的事,形成了牢固的“官本位”思想。政治意识消融于道德意识中,普遍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儒家政治文化主张“德主刑辅”,强调以德来感化民众,将他律变为自律,致使中国传统法律让位于伦理道德,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庸,更使“共立约共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则荡然无存,以致人们的法律意识淡泊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维权,而是从“人情”、“关系网”中寻求庇护,抑或期待“清官”为民做主。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能进一步确保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我国早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就明确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但由于长期以来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仍停留在法律条文中“有规定”这一层面上,并未真正展现于国家政治生活中。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有利于公民进一步加强权利意识,完善现代法治理念。在法制建设中,一方面要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应充分体现出法律在治理国家、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出制约权力运作、防止权力滥用的强大功效,使法律观念内化为人们自觉的理念与行动的准绳。这样法律精神才会深入人心,才会有力回击“人治”思想的影响,震慑不尊重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更会使公民自觉维护法的权威,自觉守法,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1.
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如纳税)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
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