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状态?

哈里发2023-02-15  27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 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 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洛克(JohnLocke,公元1632~1704年)与霍布斯一样,也是用自然状态来论证国家形成的。不过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个人反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相反,洛克认为人们是依据理性而共同生活的,在地球上没有一个高于一般人的权威来判定是非。他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知道道德法规。这种自然的道德法规不是简单的自我保存的利己主义,而是对由于人是上帝创造的因而每个人都有作为人的价值的积极认识。这种自然法包含着相应于义务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中,洛克尤其强调私有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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