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类型有:
一、低保户
是家庭成员平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常住农村居民,享受国家低保补助的贫困家庭,他们一般是因为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
二、五保户
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抚养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国家对五保户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残疾户
残疾户是指因为先天性或者后天性的事故导致残疾的家庭。这些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努力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所以国家会给这些家庭最低的生活保障金,让他们可以继续生活下去。
四、独居老人户
独居老人户,顾名思义指的是老人一人独自居住生活的家庭。之所以被称为独居老人,通常情况下,这些老人都是有儿有女的,但是可能由于子女都不在身边,到导致老人家自己一个独自生活,其实,现在的农村很多这样的独居老人户。
五、大病户
大病户,显而易见指的是因家有大病或重病人员的家庭。现在农村人们的生活条件好了,但是患病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简介
贫困户指生活困难家庭,没有专门政策补助,通常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65元的家庭。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困难和一般困难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标准。困难在程度和范围上不同于一般困难。
一、不同程度
1、一般困难是指客观存在于某一方面,并能通过人为努力克服的因素。一般来说,难度低,程度浅。
困难是指困难的情况和恶劣的生活条件。它们还提到复杂和许多不易克服的障碍。难度较高,克服大部分困难的幅度、程度和难度都在平均水平以上。
二、不同范围
一般困难限制了克服这些困难的范围、程度和困难。
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父母失业、缺乏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父母年满60周岁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花费较大的;
(四)家庭无经济收入的老、幼、病、残学生;
孤儿,由“有固定收入的亲友”供养的学生。
三、.困难的范围很广,如经济、环境等。
家庭经济困难(丙类)学生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家庭人口在五周岁以上(不含已婚和在职子女),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受突发性不幸(如家庭自然灾害、本人和家庭成员突发性事故等);
(三)患有大病,需要长期高收费的;
(四)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地区学生;
(五)父母离异未再婚、无固定工作、缺乏经济来源的学生;
(五)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扩展资料:
困难,一般困难,特殊困难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三种类型。
一般来说,一般困难等级最低,困难等级较高,但特殊困难不一定比困难等级高,特殊困难一般是指除了家庭人均收入低外,还有家庭成员因重病大病而有重大支出致贫的。
一般困难限定了困难的范围、程度和克服的难度只是一般而已。程度上:大部分的困难的范围、程度和克服的难度都在一般以上。困难,指处境艰难、生活穷困,亦指事情复杂、阻碍多。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开销,具体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扩展资料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