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是代表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无局限性,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
在职场上,想要生存下去,并能混得风生水起,那么最少是一个懂得办公室生存法则的人,就如上面所说的那些职场潜规则的话,一定要能听得懂,才能悟得透,才能做得到位。
这样做事说话才能让别人舒服,才能得到大家的欢迎,自然也能在职场上得到快速的发展,这就是情商,也是职场一种文化。
应对潜规则:1、对“潜规则”言,不排除其有合理的地方,即让合理的地方“露出表面”,大家共同遵守就是了,不要让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都“潜”下去。
2、对决策者言,那些“不露在表面”的,就要让它总也露不出来,灭其于初始状态,等这些个“潜规则”大行其道,那就晚了。
3、对官员言,要独善其身,不按“潜规则”做事。
4、对社会言,要大张旗鼓地提倡规则意识,坚决反对“潜规则”意识。
5、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明规则,吸纳潜规则中合理之处整合予以规定,其不道德之处一定坚决消灭,使和谐社会不断进步。
想红你就脱,想成名你就在导演家床上脱.什么叫“潜规则”?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
“潜规则”,既不公开,也不透明,也决不会将它的“规则”内容?知于他人,但是,其“规则”的内容谁都明白,它比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还要厉害,还要严厉,人们都在默默恪守、心照不宣地维护它,而且,谁不遵循这种“规则”,谁就会受到这种“规则”的排斥、惩罚,“潜规则”很具有“杀伤力”,所以,一般人都很是“惧怕”这种“潜规则”,相互牵制,然而,你必须要学会它、“尊重”它、实施它,不然你就根本进入不了你想进入的这个“圈”中,即便是进入进去也会发现自己无法生存,无法为这个圈子所认同,很快就会被这个“圈”所抛弃。
一般来说,在“潜规则”盛行地区,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元规则” 、“明规则”)空际上就是制度上的一种装饰品。
如今社会流行“潜规则”
如今社会流行“潜规则”,甚至可以说是渗透进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到处都有,到处可见。
譬如,在演艺圈,多年来一直忽明忽暗地流行在这个圈里的女演员“先上床、后上戏”的“潜规则”。年轻的女演员想要早日成名,往往要付出其“演技”以外的代价,娱乐圈内的投资方老板、导演,掌握着有姿色演员成不成名的大权,为所欲为就无所顾忌了,文艺界的丑闻往往由此而起。
在足球圈,中国人民对足球圈的黑幕、黑哨愤怒了多少年,然而却最终只是曝出了龚建平在甲B吹一场球拿几万元钱的案子来。“黑哨”难道就只是龚建平一人?它的“主战场”究竟在哪儿?有的足协领导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俱乐部主人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足球队的教练们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大牌球员知道,但他不会告诉你……为什么?因为这是这一圈?必须遵循的一种“潜规则”。
教育界。黑龙江省一大学300名大学生为使考试成绩“及格”,由学生王某出面,每人收取50元,送给“自然辩证法”的授课老师于某,于某收钱之后,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评卷教师为学生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的学生成绩均获得通过。300名学生如此大规模地向自己的授课教师行贿,在中国教育史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之间似乎已达成了某种默契。送者不觉不当,受者不觉可耻,学生的送与教师的收配合默契。都是在按照这个“规则”行事。行贿本来是一件极为可?之事,但在这里,它却成了很多学生普遍认可的一种“规则”。
政府机关领域:由于长期以来制度规范缺乏、制度意识的淡薄,提高收入怎么办?就只能靠本部门的所谓“创收”,靠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去设置相应的“政策”,去靠“小金厍”,尽管大家都感有点过分,不太合法,甚至有点违法,但是大家都认可,都默认,甚至积极去实施。“红包”,同时也停止向上级供奉“陋规”和“常例”。但这是当时官场雷打不动的不正之风,“陋规”与“常例”也早已成为权力运作的润滑剂,
以上仅仅是一些部门的个别例子,一个领域、一个圈子?的“潜规则”多得“海”了。如今的“潜规则”的确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了。
为什么“潜规则”中的“规则”是“潜”的?
为什么“潜规则”中的“规则”要用“潜”来表达?这本身就是一种“潜规则”,其原因就是这种“规则”藏于桌子底下的,匿在铁幕背后,很黑,很暗,很不光明,很不道德,也很丑陋,虽然它上不了台面,见不得公开,恰能左右“游戏”发展的方向和最终结果,所以,“游戏”的最后“胜利者”,并不是遵循“元规则”办事的人,而是那些对“潜规则”的得心应手者。譬如,在娱乐圈,“肉体红包”??“性交易”??便是一种“潜规则”,漂亮女人想成为明星吗?那就必须要献上自己的贞操,为什么?因为你能不能成为明星的权力掌握在具有“点石成‘星’”的导演和制片人手中。所以,老艺人白韵琴就说得很白:“在娱乐圈要想红,就要肯‘身体力行’,最要的就是肯献出肉体,肯陪人睡觉,跟人上床。”想一想,这样的“规则”能将它公开出来吗?兵和将它“潜”起来,这就是“潜规则”的奥妙!
“潜规则”中的“规则”是谁制定的?
从本质上说,这些“潜规则”一般都是不清不楚的、不可告人的。“潜规则”中的“规则”是谁制定的?根据什么规则来制定这些“规则”的?谁都说不清楚,谁也没法说得清楚的。但是,有一点是绝对清楚的,即它的制定、实施都是围绕着“利益”两字,都是围绕着“金钱”两字,它的利益趋向是非常明显的,谁按照它的规则办事,谁就会获利,就会获得好处,而且,“潜规则”最后的利益获得者都是一些圈?的“龙头老大式的人物”,是一些有权势的人物,而且“潜规则”的收益者不是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群人、一帮人、一层人(当然是根据人的能耐大小来“分配”利益的)。所以,这群人、这帮人、这层人既是“潜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亦是“潜规则”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正因为如此,它就会形成一股势力,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属于不可公开的“秘密”。
“潜规则”中的“合法伤害权”
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书中提出了“合法伤害权”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提的很好、很妙、很高。
在这个“合法伤害权”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搞清:一是谁去执行这个“合法伤害”?二是谁是这个“合法伤害”的承受者?前者是“潜规则”中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龙头老大式的人物”,另一部分是“分食‘潜规则’利益的一群人,两自会自动形成一股若明若暗的、自觉的去维护这种“潜规则”的恶势力,这股势力很厉害,看不见但让你感觉得到;后者则是试图破坏“潜规则”的“破坏者”(即一般所说的“改革者”、“革新者”),他们无法容许“潜规则”的存在,认为只要它存在一天,社会就无法进步,无法发展,所以,只要有可能,就要想方设法去破坏、去改造这个“潜规则”。所以,“龙头老大式的人物”和“分食‘潜规则’利益的一群人”一旦发现有谁不遵循或是发现试图破坏“潜规则”的“破坏者”的存在,就会采取各种措施让“他们”感觉到难受,让他们无法在这个圈子中生存下去。若是这个“他们”还“不识相”,还要敢于与“潜规则”抗衡或者破坏这个“潜规则”,那么,就会制造某一“事件”让你“难堪”,甚至让你身败名裂。
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吕日周式的人物很难在他工作的地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会感到特别“难受”?这就是吴思先生告诉人们的、在“潜规则”中流行的、由一群人制造的“合法伤害权”的“伤害”之结果。这就是“潜规则”中的“合法伤害权”之厉害。
那么,说了那么多,“潜规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呢?
“潜规则”是一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规则,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规则,是一种让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产生投机取巧心理的规则,是一种让人们对社会产生不信任的规则,是一种变相腐败的规则
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无局限性,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它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
例如说明星、你想拍戏、你就得顺着导演的意思、陪着导演睡、或者给导演钱、就是娱乐圈的潜规则。
如果是官场、你必须溜须拍马、给这个上泡给那个上泡、如果你失败了、就相当于潜规则失败、也就是说、你事业叻、有可能在牢里一辈子、这是官场的潜规则。
潜规则的特点: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扩展资料:
对于“潜规则”,大致有五种合理的态度应对。
一.对“潜规则”言,不排除其有合理的地方,即让合理的地方“露出表面”,大家共同遵守就是了,不要让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都“潜”下去。
二.对决策者言,那些“不露在表面”的,就要让它总也露不出来,灭其于初始状态,等这些个“潜规则”大行其道,那就晚了。
三.对官员言,要独善其身,不按“潜规则”做事。
四.对社会言,要大张旗鼓地提倡规则意识,坚决反对“潜规则”意识。
五.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明规则,吸纳潜规则中合理之处整合予以规定,其不道德之处一定坚决消灭,使和谐社会不断进步。
参考资料:潜规则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