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典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账等。
6、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8、前列所谓单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单位决定收受交纳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而不以单位利润或收入的形式入帐。
问题二:拿回扣是什么意思? 令人瞠目的惊人暴利1300%
据业内人士披露,抗生素是当前医药市场的“暴利之最”,通常利润率为20倍。抗生素大多售价较高,但成本十分低廉,单价数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药品成本往往只有几元钱。而企业在向医院或医药公司销售的时候,回扣、返利一般都高于30%,有些医生拿回扣的数目惊人,一些重点科室的重点医生每月仅拿药品回扣就超过万元。
就是从利润中抽提出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酬劳吧
问题三:吃回扣是什么意思?举个详细的例子 懂的人来答 谢谢。 30分 就是有返点啊,本来这个东西一百块,我从你这拿货,返给你十块就是吃回扣啊
问题四:回扣中 3个点5个回扣 是什么意思? 3% 5%
问题五:回扣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注音:huí kòu
基本解释
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回扣一般为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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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比如你老板让你去买10台电脑,你找到供应商问到的价格是1000元一台,你应该让公司给你10000元买这批电脑是吧。这时候供应商找到你了,跟你商量让你给你公司报价1200元一台,多报2000元,这样价格就成了12000元,多出来了2000块钱事后拿出1000元给你当好处费,这样供应商多赚1000元,你也白赚1000元,你手里的这钱就是回扣。
问题七:差价和回扣什么意思 回扣就是你向这个供货商买了商品后,供货商给你一定的金钱作为你向供货商提货的好处!
差价就是,你在供货商里提货是1元的,你要求供货商给你开2元的收据或发票,你就吃掉相差的1元,被你吃掉的一元就是差价!
区别就是回扣是任供货商给,数额由不到你控制。
而差价就是你要求供货商给你开高额发票,数目由你来控制的!
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朋友可不要刚做,就想着回扣的事情哟,假如朋友是刚做采购,那么,首先一定要往了解所采购东西的一些规格要求,特性呀等等方面的东西,而价格要先深进市场调查,多多往请教一些同行的朋友的采购经验,相信,慢慢会懂的!加油!
1、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体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给予有关的第三人的,也是商业贿赂,但不是回扣,习惯称为一般商业贿赂)。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即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主体),不能给其经办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帐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款项,属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但不是回扣;如果买方采取明示入帐的方式加价购买,且不违反价格政策,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单位给予其内部职工或部门的提成或奖励,因不是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认定为回扣。
回扣由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意味着只有买方足额付清价款后再由卖方退回的那一部分价款才是回扣,双方通过串通利用财务凭证弄虚作假,由买方付款时直接扣下的那一部分价款也是回扣。
2、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折扣必须明示入帐。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帐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帐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帐、转入其他财务帐,属于帐外暗中;虽然记帐,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帐外暗中。如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采用以其他发票顶帐、用红字发票冲帐,或者为对方报销费用等办法下帐的,都是帐外暗中。
“帐外暗中”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基本界限。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合法的回扣和非法的回扣之分,回扣必然是“帐外暗中”,“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凡回扣必违法,明示并如实入帐的就不再是回扣,而是折扣,折扣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回扣与折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的界限就划在“帐外暗中”上,即两者都是由卖方退给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明示入帐了就属于合法的折扣,帐外暗中的则属于回扣。
对“帐外暗中”含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做错误解释或者狡辩,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认识:
一是把“暗中”理解为“秘密”、“不公开”、“偷偷地”,即除行为人以外其他人都不知晓。如果只要公之于众就是明示,就不能定性为回扣,尤其是个人收回扣时,秘密装入个人腰包就违法,公开拿就可以不受制约,则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回扣的规定毫无意义,而且会助长明目张胆的违法,其危害将甚于无法。
二是认为只要入了单位的“法定财务帐”,不管以何种名义,入什么科目,都认为是已下帐,入了这些帐就不是“帐外暗中”。实际经济生活中,支付回扣并非绝对不入帐,而往往是记假帐,以此平帐、掩盖回扣,这种行为不能改变其为“帐外暗中”的实质。如一些药品经销商采取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在自己的经营帐目中冲抵销售额,而不给收受方下帐。这些药品经销商记了帐,而且入了法定财务帐,问题在于他记的是假帐,是为了掩盖暗中支付回扣的事实。因此,这种记帐方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帐外暗中”。
三是把帐外暗中割裂为“帐外”和“暗中”,并作为两个法定要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帐外”和“暗中”两个法定要件时才构成回扣,否则就不构成回扣。“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财务帐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际意义,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财务帐上记载,也照样构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财务制度入帐,仍不能构成回扣。“帐外”是指不如实入帐,同样是不在帐上明示。因此,帐外暗中实质上是一个重叠性用语,其实质含义归根结底是不在法定财务帐上依法记载。
四是认为帐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示的,就不违法。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单位领导知道收受回扣,只能说明收受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其影响更坏、更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