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为是指人类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生活态度及具体的生活方式,它属于社会学名词。
我们将行为分为本能行为和社会行为。本能行为是由我们的生物属性所决定的,比如我们生来就会吃饭,会睡觉,会对外界攻击进行自我防御等;
社会行为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比如我们在社会环境中学会如何与人交流、如何学习和应用等。
我们生活在社会的大环境中,行为要受各种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我们作为社会公民也应该自觉遵守道德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行为,是有机体在各种内外部刺激影响下产生的活动。不同心理学分支学科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生理心理学主要从激素和神经的角度研究有机体行为的生理机制;认知心理学主要从信息加工的角度研究有机体行为的心理机制;社会心理学则从人际交互的角度研究有机体行为和群体行为的心理机制。在心理学研究的不同时期,对行为有不同的理解。20世纪上半叶,行为主义心理学派指人或动物对刺激所做的一切可以观察和测量到的反应,并试图用“刺激——反应”(S-R)公式加以描述。人的内部心理活动也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语言行为。60年代后,大多数心理学家将内部心理活动与外显行为区别开来,试图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描述心理活动的状态和过程,以此解释各种外显行为发生和发展的规律。
认知心理学已能解释人的大部分以后天习得为主的智能行为,这些行为涉及问题解决、学习、决策以及直觉等许多方面;那些以先天遗传为主的本能行为,则在生理心理学中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法学理论中的“行为”主要可以从刑法学和民法学两个部门法中进行释义,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行为”就是指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在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立法中,“行为”采用的是民事行为的概念统辖表意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有下列特征: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其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称性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主行为、从行为、独立行为、辅助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