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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指早期巴比伦法律所发展的一个原则,即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和他施加给受害人完全相同的伤害或损失来作为惩罚
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者部落的集体安全。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受害者近亲进行。在阶级社会中,此习俗仍有留存,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和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均有反映。但只有在等级相同的人之间适用,有明显的阶级性。
1、首先通俗的解释一下“同态复仇”。也就是说,你打了我,我可以去打你(这种我打你的权利来源于”你打我的行为“,这种权利来源就是不对的,是恶的,正当的权利的来源是义务,是善的)。我打你,就是同态复仇,不管我打你是我自己的私力救济还是被赋权,都是不允许的。这也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诉大家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x0d\x0a \x0d\x0a2、我们现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一般是“公力救济”,也就是说公安系统、监狱系统来对“犯错误的人”实施惩罚,这样的做法可以类比于“社会契约论”,大家都将“武力反击的权利”上交给国家,这样就形成一种状态:“在市民社会中没有武力反击的权利”,大家谁都不能动谁,市民社会就避免了暴力的出现,也就文明了。\x0d\x0a\x0d\x0a3、另外,在上诉”社会契约论“的模式下,统一归”一个部门——公家“来管理,才有秩序,才不会乱来,要是每个人可以自己决定去做或者不做...社会很乱,有理说不清。\x0d\x0a\x0d\x0a4、补充,“同态复仇”有合理性的一面,不过在没有第三方统一管理掌握的情况下,容易被乱用,标准不统一,我打了你,结果你受重伤,你说你要同态复仇,结果可能会打死我。\x0d\x0a\x0d\x0a5、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状态是避免摩擦,大家相安无事,复仇有理,但却是暴力、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