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际贸易的IPPC植物检疫原则 [农业]
关贸总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保障列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配额管理的主要方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削减承诺下出口补贴的类型 [农业]
GATS《第2条豁免清单》 [服务贸易]
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服务贸易]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
WT0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TRIPS)的基本规则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WT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基本规则
世贸组织不是自由贸易组织
WT0关于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
关税及关税减让
减让表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WTO保障措施详解 [保障措施]
WTO各类文件的标志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三)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二)
WTO农业贸易常用术语(一)
中欧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概述 [反倾销]
《中美双边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美双边贸易协定》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 [农业]
中国“入世”农业谈判的基本情况 [农业]
WTO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承诺 [农业]
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农业]
小资料2: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及实践 [反倾销]
小资料1:倾销与反倾销 [反倾销]
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国营贸易与国有贸易企业
乌拉圭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谈判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农产品协定的主要内容 [农业]
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
多种纤维协定 [纺织品]
政府采购准则 [政府采购协议]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贸易政策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证]
世贸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税]
紧急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
何谓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GATT的历史局限性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在推进自由贸易方面获得的成果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和协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贸易相关投资协议]
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以前的农产品谈判 [农业]
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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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1、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2、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3、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4、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
5、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6、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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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由各成员方缔结多边条约所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从国际条约法的一般理论和WTO的实践看,WTO规则是国际法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具体适用和规范作用时,也可称为WTO协定、WTO法,是目前国际经贸领域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但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国际法的特点。
1.主体特点。WTO法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方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WTO协议大多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成员方,它并不具有赋予成员方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以权利和义务的目的和性质,即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各成员方政府而不是自然人、法人。私人或企业在因别国贸易壁垒而受到利益损害时,由于WTO协议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行为准则,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获得间接法律救济,而并不能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2.规则特点。WTO规则具有实用性和公平性,在严谨性与严肃性方面与一般国际协议有很大不同。WTO规则集中体现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利益、减让关系,是各方政治谈判和妥协的产物,而不是通常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他有许多非法律因素,在具体争端解决中,有较大灵活性。从这个意义讲,WTO和所有国际组织一样,其功能和价值主要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
3.结构特点。WTO规则在法律结构上带有松散性。由于WTO成员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反映在法律上,对成员之间法律协同的要求就较低,这就使得WTO规则缺乏应有的约束力。WTO协议的许多例外条款就是佐证。
4.争端解决特点。WTO作为国际组织,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功能。这种状况有其积极一面,有利于规则的统一实施和执行,但也有较强的排他性,意味着WTO本身是其贸易规则的最终裁判和解释者,其他组织或机构无权作出最终裁判。这说明WTO的执法机制独立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尤其是独立于国内法院。由此不难看出,既然贸易商不是WTO规则的权利主体,WTO规则反映的是国际政治谈判和妥协的产物,WTO已建立了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国内法院和行政机关是无从和难以直接适用WTO规则的,如果直接适用WTO规则,则超越了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