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目的,以民族工作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为工作内容和实现途径。团结是发展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发展进步是团结的内在要求和保障,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割裂。第三条 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自治县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的环境,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第四条 自治县坚持打好“民族牌”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民族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弘扬民族文化,打造民族品牌,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努力建设模范自治县。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实行民族工作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制定政策、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及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参与监督检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自治县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专项计划;
(四)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九)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并参与考核;
(十)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县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系统、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五)常态推进群众工作,开展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方面活动;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第八条 自治县深入教育干部群众继承各族人民共同培育的优良革命传统,发扬“友好诚信、求实创新、团结奉献、敢为人先”的前郭尔罗斯精神和引松工程形成的“万众一心、移江借水的奋斗精神,担当尽责、务实为民的奉献精神”,携手共建幸福美丽新前郭。
自治县利用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资源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发挥其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功能。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前郭县),隶属吉林省松原市,是吉林省唯一的蒙古族自治县。地处东经123°35′-125°18′,北纬44°17′-45°28′之间,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位于吉林省西北部,松嫩平原南部,县城与松原市共处一城,是松原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国土面积7000平方公里,总人口60万人(2013年)。
2012年,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生产总值实现480亿元,同2011年相比增长12.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21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132亿元。
前郭县境内有各类古迹遗址100多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00项,其中国家级9项,被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命名为“中国马头琴之乡”,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