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仲裁费用收取按照双方争议的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 劳动争议 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 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 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