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所作的各种表册承认清算人所作的各项表册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等。
特别决议是就公司特别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营业以及受让他人财产或营业的合同公司转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有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若议决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于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决议的内容违法时,该决议即归无效。
扩展资料:
股东会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