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是探究法律本质的一种方法,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是一个事实,即法律被社会中某些人明文制定并推出——”安置“这些人拥有权位,并提供法律效力的唯一来源。
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指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可以帮助法律人进行法律实证研究。
实证主义法学是广泛的。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广泛的包含了很多形式,说明实证主义法学是广泛的,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