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又名总宪,明清时期掌管都察院。吴明十六年(1383),左有一人,右有一人,为三品。十七岁的崛起是第二个产物。弘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设御史一人。清顺治五年(1648年)定制,满汉各1人。该系统开始时有一名正式成员和两名汉族成员。十六年(1659年)改并为二品。雍正八年(1730年)均升为一品。右都的建议是总督兼衔,没有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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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以左都的建议为其行政长官,除了“纠正职业学校的非法划分”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职能。一个是皇帝的耳目,也就是所谓的言官,他甚至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情况下风闻事情;二是重案审查,即重案由三法司审查,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所有的御史都致力于纠正冤假错案,认定冤假错案,监督各种方式,这就是皇帝耳目和法纪的划分。凡是奸淫的大臣,小人组党,滥用职权和财富扰乱政府的,都要被瓦解。所有贪污腐败的官员都被瓦解了。任何非学术的人,写了一封信,把他的声明做成宪法,并希望用它,就会被瓦解。遇朝觐、视察,司献是否与吏部同。大牢囚将在外朝,连同刑部、大理寺。
他们服务大陆,跟着外面的世界,做自己的事。13.道学御史审纠内外百师官恶,或揭章违面,或封章违奏。内城刷卷,巡察京营,督乡、会、武,巡察光禄,巡察仓库,巡察内库、皇城、五城,轮番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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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最高行政长官,而都察院则是古代的监察机构,因此左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清承袭明制,都察院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1、左都御史。左都御史官秩为从一品,总领监察之责,统辖六科、十五道等诸多官员,可弹劾王公大臣的一切不法行为。作为朝廷命官,左都御史日常也要参加朝政事务。
2、六科。都察院在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分别设置一科,监察六部官员的不法行为。
3、十五道。十五道是都察院派驻地方的监察机关,按照地域可划分为京畿道,河南道,江南道,浙江道,山西道,山东道,陕西道,湖广道,江西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云南道,贵州道。因此,十五道主要监察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
4、其他监察机构。比如清王朝为避免“宦官专权”,特别设置了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专门监察太监们的不法行为。
清代监察院不仅体制健全,还拥有完备的制度:
1、高度的独立性。清王朝为了避免都察院在行使监察权时受到外部的干扰,给了监察御史非常高的独立性。监察御史在弹劾某官员时,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直接上奏给皇上。也就是说即使是左都御史,也无权干涉下属的弹劾行为。
2、可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清王朝之所以要这样做,有两个原因:一、无风不起浪。民间的传言,一般都有其依据,尤其是鱼肉百姓的官员风评更是好不到哪里去;二、为避免因言获罪的情况出现。所谓“伴君如伴虎”,古代官员在进谏时都十分小心。皇帝让监察御史在弹劾时“直言不讳”,以此来打消他们的顾虑。
3、权力极大。“凡政治得失,官方邪正,有关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也就是说只要官员的行为牵扯到国计民生,那么都察院都可以管。而且在处理官员时,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对于六品以下的官员可直接处理,处理完毕再奏报给皇帝。
总而言之,左都御史是清代负责监察职能的最高官员,权力要比现在大得多,基本上官员的所有问题,他都可以管。
清朝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左都御史,又称总宪,明清时期都察院主管,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设左、右各1人,正三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升为从一品,其右都御史为总督之兼衔,不设专员。
以左都御史为长官的都察院,除“职专纠劾百司”之外,还有两项重要职能,其一为天子耳目,即所谓的言官,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二为重案会审,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左都御史掌管都察院,初制,满员为一品,汉员为二品。顺治十六年并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满员为一品,九年并定正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