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I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碳金融有关业务,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在项目融资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业务,共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亿元;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具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应逐渐向符合CDM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倾斜,带动中国CDM项目的发展,以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此外,通过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并逐渐摆脱危机已成为当前各国的共识,中国通过发展CDM项目,尤其是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无疑可以带动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
第二,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首先,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其次,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进中国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再次,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第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事实上,碳金融业务与中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绿色信贷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与绿色信贷相比,碳金融业务的社会效益更具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四,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事实决定了中国碳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五,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碳金融业务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一个短板,直接制约了中国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如果不能顺应这种趋势和潮流,进而及时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就会直接导致中国商业银行丧失在未来国际金融领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技能,也不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将严重制约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步伐。
尽管中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但是,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具体分析,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四大制约:一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不足。二是商业银行相关机构和人才的缺失。三是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四是政策激励措施不足。
当前,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中国商业银行拓展碳金融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对此,需要从商业银行自身和外部政策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努力,解除制约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商业银行层面上,首先需要转变观念、主动进行机构的健全和人才的培养。其次,需要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第三,控制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第四,灵活经营、积极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
在政策环境层面上,一是要制定激励机制、推动碳金融发展。二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碳金融发展。三是构建交易平台、统一碳交易市场。目前,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发展的基础上,着手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四是培育中介机构、促进碳金融开展。
相对的碳强度指标与绝对总量这个‘帽子’(cap)不完全一样,国内如何实现碳交易,关键看这两个指标如何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CDM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杨宏伟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人均排放、历史排放等因素,中国仍处在工业化中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决定了,中国只能通过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来实现减排目标,而不可能承担绝对减排量。
由于不承诺具体减排指标,没有总量控制便难以创造出排放的稀缺性,国内碳市场因此难以形成。相应地,合理的碳价格信号便无法释放出来引导国内减排。
于是,设计出一种既能维护中国发展权利,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激活国内碳市场的制度,成为国内一些环境类交易所的新尝试。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碳交易操作模式:强制性碳交易与自愿性碳交易。
强制碳交易主要以国家或政府为主导,参与主体必须参加交易,且受法律约束。其中最大一类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欧盟碳交易体系,即在总量控制下进行碳交易。
“欧洲2008年期货碳市场成交28亿吨,今年估计会达到50~60亿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全球副总裁黄杰夫说。
而自愿性碳交易,是在当前使用较为模糊的一个词汇,和CDM的CER类似,但不用作履行强制性减排协议的碳额度被普遍称作VER。
但实际上,自愿碳交易的概念应为:参与碳交易的主体是因为“自愿”的动机聚集在一起,而一旦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承认了固定时间段内的减排目标,那么这些碳交易主体便必须履行一定的协议去实现该目标。简而言之,即加入时可自愿,执行时需履约。
类似的自愿碳交易市场,典型的在美国。1997年,美国虽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随后在其内部的14个州,通过自设总量的方式,形成了局部的碳市场。从2003年开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从13家会员发展到目前的460家会员,这些企业的排放总量达到6亿吨,已经超过了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的排放总量。
“自设总量”成天津试点的方向
近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与芝加哥全球气候交易所一起,在中国开始了类似试点。交易所目前已收到28家大型排放类企业递交的意向函,要求加入“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这28家企业包括中石油、摩托罗拉、远大空调等公司。据悉,这些企业将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一道,共同研究设计确定包括治理、核证、市场宗旨、涉及的排放物、基准线、抵扣、减排安排等内容在内的文件。
“无论是水泥行业还是钢铁行业,大家坐在一起,把自己的排放量拿出来,设计一个指标,这个指标要适合企业发展,企业以自愿原则参与,但加入后就需按照有法律效益的合约进行交易。”黄杰夫说。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决定了,正在工业化中期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采纳绝对的总量控制。虽然中国在国际上不承担总量限额,但企业通过协议方式自设限额,创造出排放权的稀缺性,再通过配额买卖的方式,使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将指标卖给配额不足的企业,这是交易的前提。
黄杰夫建议,中国可以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合理的方式试验性地对碳强度量进行“限额”,或对碳的增长率设定指标。目前中国政府将节能指标分配到各省和各个企业,就是一个可供参照的方法。
这种局部的“总量控制”,怎样才能不与国家不承诺绝对减排量的立场相矛盾?黄杰夫给出的药方是,给企业二氧化碳的增量部分戴一个帽子(cap),不给试点企业一个绝对碳排放额度的限制,而是在企业每年增长的碳排放额中拿出一部分,来形成总量限额。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保证了企业的排放空间,又减缓了企业的排放速度,并且运用市场机制形成了正向激励企业减排的格局。
对于黄杰夫开出的药方,杨宏伟认为,因为总量等于增量加上存量,所以控制了增量,实际上就是控制了总量。例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冰岛虽然可以增排10%,但是规定了可以增加排放的量级,实际上也是对总量进行了控制,“因为你无法再增加排放到11%了”。作为试点,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如何确定试点推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