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治国深入党心,深入民心,防止了贪污腐败,塑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和谐社会。就落马官员而言,很多的贪污腐败的官员大多是因为他们不懂党国法纪,心中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而使他们没有扛住利益的诱惑,跨出了“红线”,走向了贪污腐败的不归路。很多犯罪份子也都是如此,他们犯罪大多也是因为对法律没有遵从,没把它放在心上,从而使他们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所以依法治国是防治贪污腐败、降低犯罪率的一剂良药,也是促进我国快速发展发展的根本之源。
二是依法治国纠正了冤假错案,增强社会的公平性,使人们群众获得了安全感。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行,过去的冤假错案被推翻,如受人关注的聂树斌案、孟存明案以及刘志连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的纠正,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是人民群众获得了安全感。随着依法治国层层推进,无论是谁都要受到法律的监管,违法必究,如震惊我国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事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立即响应,对长春集团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执法,没有一人逃过法网,此事一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点赞,维护了人民的权利。
三是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之源。古云:“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古至今,所有强盛的国家无不法治严明的;我国有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国外有古巴比伦颁布《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严格要求,最终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就中外历史来看,强国往往通法治而生,所以,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之源。
无规矩不成方圆,而道德不足以成硬性规范。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先进性创造。法治把人与人相处、相存、相争、相让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明确,体现的是一种文明精神。
没有法治,野蛮就失去了缰绳,强者就会欺负弱者。
有了法治,一切欲求限定在规则范围之内。法治之精神在于:
其最大目标在于保证每个人拥有必要的自由和做人的尊严。
其最大特征在于适用于所有社会个体。
其最好机制在于公开透明地由独立司法机关实行。司法独立,写在我国及其它国家的法律教科书之中。
而二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人治”社会,由人来决定人,由人来裁定人,如无良法可依,则必有不文明之时。
“人治”搞到最后,一切规矩会不成其为规矩,终还是野蛮社会。
强者与弱者。弱者所希借冀的是法律为依靠,强者所惧怕的是法律为缰绳。为什么要保护弱者?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有可能在某个时候成为弱者,既同是人,如果不能够以法律为依而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终会适用于所有个体,任何人都将可能因这种不平等而受害,不管当时是强者否,因总有时过境迁之时,哪怕是贵为何人。
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一个个体的自由和解放成为所有个体的自由和解放的必要条件。其实不管是在什么社会,都会是这样。
观规则若水。人类社会如湖。一粒微石入水,如其代表不公平法则,水波扩展,终推及一湖。如其代表公平,亦必惠及一湖。是为所观,故须推行法治,以得共有公平和共有规则。
以法明理、明德,则一湖水中所有水滴均受益。如有某水滴不愿以此法而存,愿逞亦能逞其强,实则侵了众水滴相安无事之规范,激起的是层层涟漪,一时难以禁止。一力推一力,渐成波澜大起之势。而非众人所愿。
所谓文明,总是在和谐处。此时规则明立,各得自在,各扬其能,相互促进,群体共同进步。
而人生世上,着实渺小。追名逐利,不过烟云。推动人类进步,惟此可系小水滴之价值。建立良法,推动法治机制形成,应当成为党员干部群众之共识。
1、法治的重要性:(1)对人民:
①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
②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对国家:
①是现代政治文明核心。
②是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
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实行法治的要求:
(1)实行良法之治。
(2)实行善治。
3、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
(1)1840年以后,变法改制成为救亡图存、国家振兴的必然选择。
(2)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民才走上了一条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