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

arpu2023-02-08  31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危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最有毁灭性的后果。森林火灾不但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至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俗话说“水火无情”,在所有的自然灾害中。一个小小的'火星可以使大自然的宝贵资源遭到破坏,可以使人类创造物质精神财富化为灰烬,可以无情地夺走人最宝贵的生命。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占了主要比重。人为因素主要有野外用火开荒;野外用火取暖;野外用火驱兽;野外抽烟乱丢烟头等。有句古训说得好∶玩火者必自焚!人们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以给森林带来灭顶之灾,是人们薄弱的防火意识导致了一次次惨痛的后果!

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人担任前线指挥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二是明确扑火纪录和安全事项。三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十分宽松,阻燃。四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五是从火尾入场扑灭,沿着火的两翼火线扑打。六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七是正确使用扑火武器。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首则,不在野外玩火。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帮助人们提高防火意识。在此我们要向所有人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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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种类有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等;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森林火灾能烧死许多树木,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及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严重的危险和后果;自救方法;森林防火十不准;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火灾种类:

根据森林火灾燃烧中央地点,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灾分为三大类: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以受害森林面积大小为标准,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火灾原因: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

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

3、故意纵火: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

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绝对数量。

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森林火灾有哪些危险和后果:

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泥石流、滑坡、风沙等其它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4、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胁森林附近的村镇及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自救方法:

1、退入安全区。扑火队(组)在扑火时,要观察火场变化。出现飞火和气旋时,要组织扑火人员进入火烧迹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

2、按规范点火自救。要统一指挥,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一边点顺风火,一边打两侧的火,一边跟着火头方向前进,进入到点火自救产生的火烧迹地内避火。

3、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

4、按规范迎风突围。当风向突变,火掉头时,指挥员要果断下达突围命令,队员要当机立断,选择植株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风猛冲突围。人在7.5秒内应当可以突围。千万不能与火赛跑,只能对着火冲。

森林防火十不准(不要):

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2、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

3、不准在林区吸烟。

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引发森林火灾,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 确定联防区域, 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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