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实施关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此类要素也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 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有三种模式01.节能效益分享型
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项目前期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建设完成后,双方确认节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的权利无偿移交给客户,未来产生的节能效益归客户所有。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0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负责前期投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效益。实施后,双方确认已实现承诺的节能效益后,客户应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或分次支付服务费。如果承诺的节能效益无法实现,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给客户。节能量保证型能源管理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快速实现节能效益。
03.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根据双方约定将能源系统的历史能源成本移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成本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将免费移交给客户,未来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比如空压机设备供应商全权负责空压机站的建设,用户和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固定年用气量,按市场平均用气价格计算,设备供应商从设备节能中获利,成本回收期一般为3年,使用寿命10年左右,到期后设备由用户控制。
能谱网长期致力于能效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为用户提供电能质量实时监测、无功补偿、电力谐波治理、能效管理、节能改造、储能削峰填谷等增值技术服务。助力企业能效电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