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几十年领导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党委权力运作的最高规范。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以权谋私行为也屡禁不止,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有效制约和监督不够,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集中在“党政一把手”身上。因此,要按照党章要求,加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就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分解不同性质的权力,合理划分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职权,从内部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扩展资料: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第十三条:党的新组织的建立和原有组织的解散,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一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任命下一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行巡视制度,每届任期内对地方政府党组织、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巡视制度。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党组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
党的市(州、地、盟)、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视检查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