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的后果

usc大学2023-02-08  29

拒绝服兵役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一、拒绝服兵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拒绝服兵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面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服兵役的条件有哪些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 

拒服兵役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拒服兵役的行为不但会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计入征信记录,限制升学、出境、考证、信贷,通报批评等,对个人工作以及名誉产生很大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兵役法》对于拒服兵役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条对于拒服兵役也有相应的规定: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除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八种处分项目中仅次于开除军籍的一种严重处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中提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即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轻则行政责任,重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近日,“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登上热搜,引发大众关注。

根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网站2月18日发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刘文杰1998年2月出生,经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服役。

在其入伍后产生离开部队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适应部队集体生活,采用多种手段拒服兵役,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经所在部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文杰除名处理。除罚款72000元外,刘文杰还将被处以9项处罚,包括: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在律师、教师、医生等资格认证工作中予以限制;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从严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拒服兵役的法律后果 | 陕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罚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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