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在我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如果单纯是陪酒、陪唱是不算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公安机关是无权进行处理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管理治安行为,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处理。对于有偿陪侍的个人,尚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但对于娱乐场所实施以上法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这个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这个时代,只要可以赚钱,有些人什么工作都会去做。
陪酒女,不乏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出现,既然有这样的一种职业,那势必就要市场,因为有很多男性需要这样的一群人来暖场。
其实我并不厌恶这个工作群体,她们一没偷二没抢,是靠自己的“本事赚钱”,利用自己的美貌或者酒量来为自己赚取钱财。
以前我的身边就有出现过这样的女生,她们大多是初中尚未毕业就已经去社会上打工,可人人都想赚“大钱”,卖力的事情能少做点便少做点,也就是说哪个行业来钱快,就会去做哪份职业。
一些女生去了KTV当小妹,所谓的小妹就和陪酒女差不多,就是陪客人喝喝酒,聊聊天,点点歌。把别人逗乐了就会有外快可以赚。这些女生大概是晚上八点到凌晨一两点,六七个小时可以赚到200到800不等,有的长得漂亮的妹子,就这么几个小时就可以挣到1000块,不要觉得这个数字没什么,那可是四五年之前的时候了。
对于那些爱美并且想挣钱却又不愿付出体力劳动的女生来说,这的确是个来钱最快而且最直接的办法。没有人会和钱过不去,有些女生的定力不够,见钱眼开,眼睛红的走都走不动,就会被那里的“好姐妹”拉进去。
任何一个职业的存在都有它的道理以及价值,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们无法管着别人如何去做。有些老一辈人看到这样的女子都会说,这样的女生以后会遭到报应的,那么不爱惜自己,说不定嫁都嫁不出去。
她们以后是否会结婚,或者结婚了是否会幸福,这个事情哇不知道,我也不会给她们妄下结论。什么事情都可以交给时间,因为它会证明一切。
每每看到这些女子,我不鄙夷她们,只是为她们感到不值,一个女孩的大好青春就那样白白的浪费在了夜场,也许她们外表是光鲜亮丽的,但我也从不羡慕她们这样的生活。
路是自己选择的,结局如何都要承担。我们无法左右别人如何选择生活,能做的就是不去妄加评论,也许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苦衷,有着自己走上这条路的秘密,但不管是哪种,我都希望这个群体可以靠自己辛勤的努力去养活自己。依附男人终是靠不住的。
【法律分析】:有偿性的陪酒,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主要处罚企业,对于提供有偿性陪侍的娱乐场所,会进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对于提供服务的陪酒女,只要不涉及卖淫嫖娼,不会进行处罚,目前并没有处罚的依据,仅仅是道德范畴。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KTV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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