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从个人账户里扣除金额是因为不能报销,需要个人支付,医保卡里的钱属于个人消费使用,如果本人愿意,可以用来支付个人支付部分,不再报销。 医疗保险是这样的,在出院结算的时候,对可以报销的部分进行报销,不能报销的部分要自费。如果医保卡里有余额,可以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自费部分,如果不清楚可以问下医院办理出院结算的人或社保局医疗报销上的人。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是用来看门诊的,当需要住院治疗时,其实不用“个人账户”上的钱。所以即使用完了,也不影响享受住院待遇。
拓展资料:医保卡里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缴纳部分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还有银行利息。
以北京为例具体组成如下:
一、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4、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5、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6、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不会清零,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经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参保及缴费、基金管理、就医与转诊、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12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10〕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扩展资料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