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证书就是版权证书吗

企业快盘2023-02-07  26

作品登记证书是该作品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版权证书是该作品的出版刊登权力证明文件。作品登记书都是由当地的登记机关给当事人依法下发的相关证书,其实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作品登记证书的话,证明该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自己的版权方法是申请著作权登记。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网上投稿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

一、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邮递或者传真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邮寄一份,邮递收到后不要开封。

这种方法比较原始,但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特快邮递和传真件可以做为法律证据。当有人剽窃或者盗窃您的作品时,您就可以拿着这份邮寄到法院当做证明了。切忌邮递不要开封,否则就失去时间效力了。

二、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

这种方式相对麻烦一些,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更具说服力。各地的版权局注册手续均不一样,注册费用也不一样,可以打电话咨询相关问题。点此查看全国各地版权局联系电话及地址。

三、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

这种方式更麻烦一些,而且要求较高。这个协会对登记作品的条件必须是您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过,而且对您的作品在商业用途方面产生的利益他们可以取得分成比例。

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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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怎样办理

(1)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

(2)注册版权中心账号,填写著作权申请信息

(3)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4)版权中心下发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

(5)一般作品着作权登记流程的完成时间大约是3个左右。

二、作品受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在法律上如何来定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的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信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内,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亦可利用。凡此规定皆在平衡著作人与社会对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相应的著作权对口述作品、文字、摄影、图片、工业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益进行保护。一旦登记成功后,发现他人对自身的作品进行侵害和使用时,应积极的举报这类违法行为,要求侵害和使用犯罪者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赔偿自身的实际损失。

法律分析:版权登记的作用: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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