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所以,您千万别忘了及时续缴社会保险。
就已经失业的人员来讲,此时如果符合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办理失业证,同时满足失业保险的要求,那么在失业之后还可以每个月领取到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对失业金的领取最长是不能超过24个月,往往领取的期限也是根据缴纳失业保险的期限来计算。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1)所需资料: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按下列情况办理:
1.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 证明和档案代理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3.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进城务工人员(含本县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2)办理程序:
1、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审查、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县失业管理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及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初审均由管理单位负责,初审合格的,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交由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
2、其他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资料收集、资格审查、台账录入及登记证发放。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批,公共服务机构可两周到就业办审批一次。
4、《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1人1证,不得重复办理。
5、《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程序及携带资料与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相同。
6、各乡(镇)及就业中心,每月25日前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台帐报县就业办,由县就业办月底前统计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召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