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定金?

小葵花凤头鹦鹉2023-02-07  28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扩展资料: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订金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订金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订金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订金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4、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订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 、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 、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法律效果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一、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的数额具有约定性,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2)约定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巧李定;

(3)交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4)交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时,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液州款;

(5)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向债闹宽蔽务方返还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所以,买房交定金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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