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1、一般解散的原因。2、强制解散的原因。3、股东请求解散。
【法律分析】
公司早空解散的原因如下: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的出现;股东大会解散,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法定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时,也需要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成立清算组:因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解散时,按照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蔽卖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宏睁逗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依法责令关闭,可能是由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备依法存在的条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当解散。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也是责令关闭,取消其法人资格,就应当解散这样的公司,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公司还有因破产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解散,依破产程序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清算; 3、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