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舒㚥SH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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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同居,通常不指家里来客人或去别人家做客的那种同居。所谓同居,大多指青年或老年男女在婚恋期,两人在没通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就居住在一起了的,婚姻法不视为,不承认为夫妻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同居。
有的上了点年纪的男女,双方没意见凑合到一起(也叫搭伙)生活的,也视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同居。
定义:有正当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起居住。
谢谢!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义如何?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在购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跟结婚不同,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双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婚前同居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双方是以可能的结婚为目标,类似“试婚”概念,但这个概念比“同居”“未婚同居”“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等概念更温和、更中性,因此比较受同居者,尤其是承担较多道德压力的女方欢迎。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
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