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恩格斯对此进行了科学的总结:商品“首先是私人产品。
但是,只有这些私人产品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为他人的消费,即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时,它们才成为商品;它们通过交换进入社会的消费”。
会计学中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在人教版必修一政治书中的定义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扩展资料:
商品特征:
1、作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劳动产品就不能成为商品。比如,自然界中的空气、阳光等,虽然是人类生活所必需,但这些都不是劳动产品,所以它们不能叫做商品。
2、作为商品,还必须要用于交换。商品总是与交换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用来交换,即使是劳动产品,也不能叫商品。
比如说在古代,传统的男耕女织式的家庭生产,种出来的粮食和织出来的布,尽管都是劳动产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员自己使用,并不是用来与他人交换的,因而也不是商品。
3、对他人或社会有用。没有用就不会发生交换,有用才能发生交换。
以上关于商品特征的描述,尚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 税金、 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
商品的定义可以定义为商业的产品,如果说一个产品是属于一个商业产品,那么也就相当于这个产品可以拿到市场上面去卖,形成一个商业的氛围,如果说一个商品不是一个商业型产品,那么这个产品也就相当于不能去交易了,这个产品可能就是一个秘密的产品或者是一个不能交易的产品。
体现这种需要的消费当然也会有不同的要求,这便形成了不同的消费观念。随着人们需要层次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商品的概念也就不断地变换着内涵。
商品的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一切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之一。任何物品要想成为商品都必须具有可供人类使用的价值;反之,毫无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会成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使用价值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即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用价值是一切有用物品的属性,因而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在客观上就具有的,是商品的一种天然属性。如果某东西不具有使用价值则其就不能称之为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就具有使用价值,但反之则不一定,如果还说有使用价值就一定的商品那就错了。例如阳光是有使用价值的,但它不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