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三司指哪三司?


明朝三司指:都司(都指挥司)、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

1、都司

都指挥使司是官署名,简称都司,属于行省三司之一,明代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是明太祖朱元璋为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地方设置的军事机构,类似我国现代的军区。

2、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3、按察司

按察司为中国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央政府机构之一,隶属于都察院。入关后承继明制,设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职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点录及复审各省囚犯、勘验供辞与诉状等司法行政。香港英治时期法官也译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当于现在的首席法官。见香港司法机构、香港首席按察司。

扩展资料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三公,是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经今文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三司)。

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辅佐皇帝治国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军事长官太尉,但不常置。从武帝时起,因受经学影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称为三公。

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惭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五代时,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

明朝的三司,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个“省级”部门,从名字中应该就可以分辨出各自的职责:

承宣布政使司,所谓承宣就是承上启下的意思,布政就是施政,表明它的职能是主管民政,是地方上的行政中心。此名为前代所未见,实际上是权力缩水之后的行中书省。别称“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提刑即提点刑狱司,是宋朝的“四司”之一,主管司法。按察司作为一个部门始于金代,明朝将这两个部门合二为一,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成为与布政使并立的地方大员。别称“宪司”。

都指挥使司,是连接大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与卫所之间的地方军政中枢,最初叫卫都指挥使司,即由大的卫代管周边诸卫。随着体制的完善,日渐成为纯粹的管理机构,于是洪武八年将卫都指挥使司(都卫)改名称为改都指挥使司(都司)。

需要注意的是,明朝实际上并不存在“省”这样一个行政区划,严格来说三司本不应该被视为一个省的三个平级部门。比如明朝布政司的数量是十三个,但是都指挥使司的数量最多的时候有二十一个,因为边疆地区通常是有都司而无布政司,即便是内地,都司和布政司的辖区很多时候也是有区别的。当然,一般情况下简称XX布政司辖地为XX省是可以的,明朝人自己也这么叫,毕竟名字太长不好记。

明朝废元代的行中书省而代之以互不统属的三司,通常被视为加强中央集权的举措,不过其实当初行省的设立,也是为了中央更好的统治地方,只不过元朝的制度设计使得中书省和行中书省权力过于集中,几乎完全压制了枢密院/行枢密院,导致权臣迭出,明朝可以说是吸取了元朝的教训而做出这样的改变,但是这一制度实际上也并未维持很长时间。随着宣德、正统年间巡抚的出现,布政司和按察司的地位就日益下降了。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

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攒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掌管天津卫的最高官员就是天津卫指挥使,一位正三品的军事长官。何教授说,明朝中央机构在初期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荣誉称号而非实授。处理具体政务的是中央设立的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到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由六部尚书(相当于各部的部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分理国家诸事。此外还设有具备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纪检部门的都察院等一些职能部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

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省长或省委书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290305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