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河湟文化

外国专家局2023-02-05  15

河湟文化是青海东部地区和甘肃西部与青海接壤地带,历代先民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基础之上的精神文明化的结晶,有其独特的内涵及其特征。研究其内涵及其特征,使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相承继,相统一,显得十分重要。

发源于“三河间”的河湟文化独具特色,与河洛文化、关中文化、齐鲁文化一起,构成黄河文明的重要分支和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处这一地区的青海省海东市自古以来物产丰富,汉族、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等多个民族在这里交融共生,形成了灿烂的河湟文化,孕育了土族盘绣、花儿、河湟皮影等优秀传统艺术文化,保留了有着“东方庞贝”之称的“喇家遗址”、瞿昙寺等历史文化遗址。

河湟文化三题

河湟,当指黄河上游、湟水流域、大通河流域,古称“三河间”。这一地区自古以来多民族繁衍生息,至少从秦汉以来,众多民族的先民耕牧于其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河湟文化。河湟文化是青海东部地区和甘肃西部与青海接壤地带,历代先民在一定的物质文明基础之上的精神文明化的结晶,有其独特的内涵及其特征。研究其内涵及其特征,使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相承继,相统一,显得十分重要。

河湟文化是黄河源头人类文明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自古以来,我国从华夏到汉唐,乃至元明清时代,都将黄河流域看作是中华民族的摇篮,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古人将黄河源头看作是圣洁而又遥远的,李白有“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慨叹;人们探察河源乃至不断迁徙往返最频繁的地区,都莫过于今天青海东部和甘肃接壤的地区即上述“三河间”。

纵观河湟文化在黄河流域古文明中的地位,我将黄河流域分为四大优秀的传统文化加以比较:即青甘地区的河湟文化;今宁夏、内蒙古地区的河套文化;今陕西、河南等地区的中原文化;今山东地区的齐鲁文化。河湟文化是上述黄河流域四大传统文化中的源头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与黄河中下游流域的三大传统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河湟地区上世纪我国100项重大考古发现之一的柳湾出土文物为例,当地发掘出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马厂类型、齐家文化、辛店文化等从新时期时代到青铜器时代的墓葬共1730座,出土文物37925件,其中仅彩陶器近2万件,这是其他地区所无可伦比的。彩陶纹饰图案中的拟蛙纹亦作神人纹,反映了我国古代先民的人祖崇拜。蛙同娃,女娲抟土造人的古代神话传说的最早形象化图案。笔者认为河湟文化与河套文化、中原文化、齐鲁文化共同铸就了黄河流域文明化进程中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早期文化内涵,至少在北宋以前这四大优秀的传统文化发出过耀眼的光芒。如果说河套文化以草原文化走廊即游牧之路的文化内容为主;中原文化以农耕文化走廊即丝绸之路的文化内容为主;齐鲁文化以海陆文化即蓬莱神话的文化内容为主,那么,河湟文化则将草原文化和农耕文化两大走廊的文化内容兼而有之。

河湟文化是草原文化走廊与农耕文化走廊文化荟萃之地的瑰宝。

说河湟地区是农耕文化走廊的地区之一,人们容易理解。但何以又是草原文化走廊之一呢?笔者以为我国北方各民族先民依托所生存地区的自然环境,亦耕则耕,亦牧则牧,很多地区耕牧相间,农牧业生产相得益彰。以鲜卑人为例,其部族在今东北辽宁地区就曾从事农牧业,后来人畜繁衍,鲜卑诸部从东北逐渐进入漠北高原,在阴山陇山脚下放牧,一部分游牧到祁连山北麓,有的翻越祁连山进入青藏高原,乃至川西北;青海历史上的吐谷浑人以畜牧业为主,兼及农业;而南凉国属民则以农业为主,兼及牧业;青海东部地区的几个世居民族,从原先的畜牧业转入农业者,不乏其例,如土族、东部藏族都是这样。所以河湟民间传播很广的山歌“少年”,就具备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文化的双重性。

在河湟地区,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之间的交往十分频繁,形成了河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有许多文化现象并非某一个民族所独有,如自古以来的羊图腾崇拜,至今农牧业区多民族所共有,藏族仍有“长寿羊”�CAI LOU ,汉族称“神羊”,即一群羊中留一只羯羊,终其生而不宰杀。这种习俗与古“羌人事奉羱羝”�即盘羊 的习俗一脉相承。笔者曾闻“西宁的赋子,兰州的鼓子”民谚。“西宁的赋子”是平弦坐唱艺术的主调,幽雅宛转而又悠远,给人以余音绕梁之感,平弦坐唱艺术还有“十八杂腔”之说,唱调多以历史典故为主,是曲型的农耕文化的产物。笔者曾在兰州有幸听到鼓子词的演唱,那音调苍凉而悲壮,深沉而高亢,显然有着北方大漠草原文化的风韵。西宁和兰州,可谓我国西部相距最近的两座省城,从兰州北去,便是草原文化走廊之地;从西宁东去,便是农耕文化走廊之地。赋子词与鼓子词,就在时代的演进中保留了下来,岂不是河湟文化的代表作吗。

对草原文化走廊及其文化研究的疏忽,是我们文化学界的失误。弥补之法,除了细加研究史籍之外,在交通便利的今天,更应行万里路实地考察才是。特别是对重要的草原文化遗产应加以发掘、整理,借助今日的科技手段加以保护并发扬光大,如兰州的鼓子词,多年前笔者在兰州时所见艺人多年老体衰,若不抢救则有后继无人之虞。青海的皮影戏音乐也少有人承继,要尽快录音。河湟地区少数民族的民间音乐、舞蹈以及绘画等也应采取抢救性措施。笔者曾著文指出,对中国西部历史上的两大文化走廊,要设法重振。文化自强,是中华民族奔小康的重要内容,千万不可忽视。

河湟文化又是多民族文化交融并存的必然结果

河湟地区曾有过对文化作出创建的历史的民族,诸如戎人、羌人、氐人,鲜卑、小月氏、鞑靼、吐谷浑、吐蕃等,这些古代民族不仅从事高寒畜牧业,也从事农业、手工业,积极发展与周边民族之间的商业和文化交流。譬如一条唐蕃古道曾留下多少文化遗存,仅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一条山沟围绕文成公主庙留下了历代先民数不清的石刻艺术遗产。河湟谷地至今保存完好的1840年以前的寺庙塔窟,都是先民们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如瞿昙寺、隆务寺、塔尔寺、西宁东关清真大寺等等。广而言之,云岗石窟、麦积山石窟、炳灵寺、郭煌艺术,都是中国西部历史上多民族文化交融并存的必然结果。

元明清时期祖国出现大一统的局面,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更加频繁,这一时期作为综合艺术的戏曲空前发展,河湟地区随着手工业作坊的大量出现,民间坐唱艺术也得到空前发展。笔者聆听过许多民间艺人的演唱,有些曲目并非民间艺人所创作�包括音艺人 ,二十多年前笔者曾在湟中小南川洛玛村听过张姓老人�已去世 演唱的民间曲艺节目《宫门挂带》、《孙膑上寿》等,从其遣词造句,喻古颂今的手法看,当是历史上河湟地区的落魄文人所为,只是借助民间艺人的口流传了下来。多年前一位刘姓盲艺人在西宁小游园演唱的《方四娘》,与我国内地流传的《四姐宝卷》也存在着渊源关系。由此可知,河湟文化是多民族文化交融并存的必然结果,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既然如此,我们对待河湟文化的态度只能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在这方面虽然我们过去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限于诸多制约因素,我们做得还很不够。青海曾有过许多诸如三个集成、618米彩绘大观、改编上演传统曲目等成功之举,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河湟文化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这是摆在河湟文化人面前的一大历史使命。

在这里想将我中华民族的另一条母亲河即长江流域的传统文化作一比较来说明继承与创新的重要性。笔者也曾将长江流域分为四大传统文化,即:江源文化�青海南部地区,玉树康巴文化为主 、巴蜀文化、荆楚文化和吴越文化。其中,江苏无锡地区的一些有识之士创办吴文化公园,实现学术走向民间的方针,借助社会力量办文化,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他们提出“以经济治穷,文化治愚”的口号,认为“今日的文化,明日的经济”这样的理念是完全符合时代精神的,青海省举办郁金香节、中国消夏之都文化旅游、昆仑文化艺术节,以及中国西部文艺博览会等,我想也出于这样的理念。只是我们对河湟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方面的深入研究太少了,鉴于此,应《河湟》杂志社之约,以上面的拙见,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湟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海东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河湟文化是以黄河上游河谷地带和湟水河、大通河流域三河间为中心区域的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多元一体的文化形态。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东地区是河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和承载区。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的河湟文化包括:

(一)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书法、民间文学、医药、体育等;

(二)民间节庆、传统礼仪等民俗活动;

(三)河湟地区特有的语言;

(四)民间民居、服饰、用具;

(五)青稞酒、青绣、特色食品、农耕工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术,工艺美术珍品;

(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七)红色文化、革命史迹;

(八)历史建筑、城址遗存、传统街巷、历史地段、传统地名;

(九)反映河湟地区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河湟文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事项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推动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湟文化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河湟文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的具体情况,履行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的保护职责。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湟文化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实施河湟文化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统筹规划各类节俗活动,促进河湟文化的多样性;

(三)推动河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培养公众的文化意识;

(四)进行河湟文化保护研究,挖掘河湟文化资源;

(五)实施河湟文化保护活化工程,开展河湟文化保护项目与相关示范区的申报创建工作,推进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六)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开展河湟文化保护活动,应当相互协作、统筹实施。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第十一条 对在河湟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挖掘、整理、推广民族民间河湟文化艺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

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文化活动,共享河湟文化艺术成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第十三条 每年六月为河湟文化保护活动月。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河湟文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数据库。新发现的河湟文化应当及时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重要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数字技术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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